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2015年06月18日09:59 浏览次数:2480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学院全称: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
2.国标代码:14183
3.学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柏林村8号,邮编:400072
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5.办学类型:国有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院高职专科2015年招生专业有: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城镇建设、工程测量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管理、建筑信息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成本管理与控制、工程招标采购与投标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园林工程技术、装饰艺术设计、景观设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其中,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是否按专业大类招生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第四条 学院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等详细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面向本地区考生公布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第六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进档考生,平行志愿的各志愿视为同一志愿。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遵循“志愿优先”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其规定执行;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1.各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标准执行。
2.以“订单式”等方式培养为主的专业,根据企业相关岗位情况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肢体残缺、心脏病、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米,单眼裸视视力4.8以上,无色盲、色弱。
2)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只招收男生,要求无口吃、肢体残缺、心脏病、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身高不低于1.7米,单眼裸视视力4.8以上,无色盲、色弱。
3)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肢体残缺、心脏病、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裸视视力4.0以上,无色盲、色弱。
4)装饰艺术设计、景观设计、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八条 除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外,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建议女生谨慎填报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专业。
第九条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统一学习英语。
第十条 录取结束后,学院将在招生就业网上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费,2015年高职专科收费标准如下(若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批复为准):
1. 学费:社区管理与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6200元/年;装饰艺术设计、景观设计专业11500元/年;其余专业8100元/年。
2. 书费:500元/年。
3. 住宿费:1000元/年。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实行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制度。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国家三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政策、院级奖学金,可申请企业专项奖助学金。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高职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招生纪律及特别申明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23-62807029、61968115(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或查询由学院发布的招生信息,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招生咨询电话:023-61968166,61968188,61968136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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