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0月16日09:11 浏览次数:7433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地方预审推荐、中央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五个环节。
(一)核定申报指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因素分配法确定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地方预审推荐。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计划方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下达的项目学校控制数,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报至教育部、人力资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三)中央组织复核。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统一社会公示。复核结束后,在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第十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已批准项目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报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学校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复核。复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按照中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报经省级教育、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准,并由省级教育、人社和财政部门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举办方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一次确定、分两年到位,逐年考核,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财政部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学校举办方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学校。
第十五条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六条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开展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基础能力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与之相配套的软硬件设施。用于基础能力建设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二)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包括开展工学结合,共同建设生产性、服务性实训环境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学校开办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三)专业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专业方向、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课件和资源等方面的支出。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八条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学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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