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0月16日09:11 浏览次数:7517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为2年。起始日期自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项目学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部际联合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依据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分阶段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学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经费支持。
(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项目学校举办方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四)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对项目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予以挂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予以通报,不予挂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项目学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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