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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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10:54 浏览次数:3329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单独招生另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758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二路151号(邮编:401331)

第九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概况:学校始建于1984年,原为国家民政部创办的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2001年3月升格为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2006年3月更名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民政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重庆市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位于重庆大学城,占地面积近700亩,校舍建筑面积近24万㎡,教职工67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510人,副高以上职称教师163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近1亿元,图书馆藏书近73万册。学校现有14个二级学院(教学部),招生专业46个,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统招、面向全国12个省(市、区)单招,是全国三所跨省高职单招院校之一,现有在校生12000余人,毕业生就业率达98%,列重庆市高校前茅。

历经30年的改革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成果丰富,学校是:

★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

★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 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 全国高职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 全国校园文化先进单位

★ 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优秀”院校

★ 教育部全国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

★ 民政部西部民政社会工作培训中心

★ 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 重庆市招生考试工作先进单位

★ 重庆市学生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织机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任常务副主任。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5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5个专业(详见招生专业情况表)计划招收高职(专科)生334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级招生(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执行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信息。文理科各专业学费6200-8000元/年•人,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学费10000元/学年•人,装潢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摄影摄像技术等专业学费11500元/学年•人。学生公寓住宿费1000-1200元/学年•人。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2.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同意接收由省级招办按第二、三志愿或平行志愿顺序出档的后续志愿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分数级差。

3.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凡按政策规定加分投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4.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办法:首先满足志愿优先原则。对同一志愿(平行志愿的各志愿视为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5.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6.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办法: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再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7.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再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8.男女生比例: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9.录取体检标准:学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航空服务、城市管理与监察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体匀称,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女生160厘米以上,不接受口吃、听力受限考生。其它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11.学校在江苏省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C+C(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12.学院鼓励考生积极参加义务志愿活动,高中阶段有义务志愿经历(在社区、街道、社会福利机构等参加义务志愿活动)的考生,在填报学院志愿结束后将义务志愿经历的有效证明寄送到学校招生处(办公楼106室)并来电确认,经审核通过后可在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13.学院是民政部确立的“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实施高校,全国31个省(市、区)的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事实孤儿中、已报名参加2015年高考(或对口考试)并自愿报考学校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中职生),第一志愿报考,成绩达到各省(市、区)专科批次的学院提档线即可录取。

第五章 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入学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1.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同学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临时性资助。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制度,对已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采取先入学、再核实的方式保证学生顺利入学。在校或毕业时应征入伍的同学可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参加“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的孤儿学生,三年在校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学费、食宿费、书本费等,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项目经费承担。日常零用钱由原所在福利机构解决。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监督及其他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监督电话023-65626117。

第十九条 郑重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录取期间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方便学院及时和考生沟通。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二路151号

邮    编:401331

招生电话:023-65626666、023-65626165(传真)

电子邮件:cqcmczs@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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