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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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1日11:01 浏览次数:101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维护职业教育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教育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促进职业教育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

第四条 本市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引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办学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整合资源,分类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库区移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行业协调工作机构,促进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合作。

第九条 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发展本市职业教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杰出技能型人才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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