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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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1日11:01 浏览次数:10145

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

第三十六条 职业教育应当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等综合素质。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建立以提高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延后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分互认;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相互转学。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培训计划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委托培养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不得减少课时、删减教学内容。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职业学校应当配合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建立职业教育科研机构,开展职业教育科学研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建立政府为主、多方筹资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拨款、民间办学、委托培训、有偿服务、校办企业、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职业教育经费,并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保证职业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财政性扶贫开发、库区移民培训等经费中足额提取职业教育经费。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

第四十三条 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税务、价格行政部门及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职业教育经费,不得违反规定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收费。

第四十四条 三峡库区移民子女、城镇低保人员子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福利机构抚养的适龄孤儿、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资助学费,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三峡库区移民进行免费职业培训。

第四十五条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第四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依托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整合资源,建立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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