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解读(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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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6日11:12 浏览次数:537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精神,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

一、 政策调整的内容

对全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全市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生活费资助对象由一、二年级学生,逐步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生活费资助对象为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重庆籍学生和外地来渝就读的农村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生活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住宿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30%,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500元。

二、纳入资助范围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学生

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系指具有独立法人、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按批准招生计划招生,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以联合办学方式开设的分校或教(办)学点,纳入其所属的学校进行资助管理。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五年一贯制”(初中起点大专教育)和“3+2”(中高职三二段培养方式)学生前三年享受中职资助政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技师班及高级技工班、短期培训班学生和未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享受资助。

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管理的学生。

三、区县对学生和学校的学费补助标准

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标准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

中职资助全面实行属地管理。市级对区县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的80%补助免学费资金。区县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标准安排免学费资金;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除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区县要统筹并足额落实其余部分资金,确保辖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免学费后还需缴纳的费用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享受学费政策后,还需缴纳住宿费(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三年级顶岗实习学生不需缴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住宿费标准:普通宿舍每生每年400元;学生公寓一类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二类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三类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规定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五、生活费资助的申请和发放

新生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本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原件、《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农村建卡贫困户卡号、国办福利机构出具的“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证明”原件等。

申请材料经学校初审、公示通过后,按属地原则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技工学校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核结果由区县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达审批意见。以中职资助卡的形式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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