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工院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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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7日09:16 浏览次数:7255

七、学籍管理及证书颁发

(一)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参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纳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信息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二)在弹性学分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取得该专业规定的学分,经鉴定合格,可颁发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经我局验印非全日制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八、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报批手续

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需制定详细的学分管理方案及学籍管理方案报我局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

九、其它

(一)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资助政策,即不享受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资助。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可按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的规定享受技能培训和鉴定等补助。即: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托技工院校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63号)规定给予补贴;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二)学校与企业单位联合举办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班,应签定相关的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学校与企业单位联合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双方应共同制定《培养实施方案》,结合各专业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能要求,明确办学模式、培养规模、专业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组织、考核评价等,保证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质量,确保培养合格的技能人才。

试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培养模式,是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校企结合的有益探索,也是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有技工院校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各技工学校应将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技工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与行业、企业联系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教学。在试行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并请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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