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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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8日12:39 浏览次数:4776

三、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校外办学规范管理机制

(一)切实加强监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校外办学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要认真核查校外办学学校办学资质,指导所属中职学校依法实施校外办学,确保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要建立健全联合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理。市教委将对未经审批的校外办学认真进行清理,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已经审批的校外办学点建立年审制度。

(二)强化教学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的学校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合理规划专业,加强对协办方、分校(校外办学点)的检查与指导,要将教学纳入统一教学管理,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具体实施,坚持严格的课堂考勤制度和课程考核制度,督促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内容,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规范学籍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双方必须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联办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每学期初、中、末的在册学习检查登记工作,严禁任何学校注册双学籍。

(四)规范资助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双方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明确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来办理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重复报送资助对象、故意隐瞒流失学生套取或滞留挪用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违法现象。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将从严追究相关学校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审批手续

自2012年起,校外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年度报备制度,报备登记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逾期视同未开展校外办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已开办但未经审批的校外办学今年6月30日前必须撤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4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校外办学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并将清查情况报市教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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