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定有了新标准!
2017年12月18日07:55 浏览次数:3024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定有了新标准!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技工院校教师评职称究竟有啥新变化,一起来看——
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
1、充分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
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
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可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
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2、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
人社部负责制定《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3、向优秀人才倾斜
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对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一体化教师,可制定相应的倾斜条件。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创新评价机制
1、加强评委会建设
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合理确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成立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社部核准备案,其他技工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改进评价方式
积极探索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
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
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人社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
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推动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
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
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社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对应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结合技工院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中的正高级教师所占比例应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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