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部分中职学校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复查结果的通报
2012年05月08日08:24 浏览次数:1965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有关中职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部分中职学校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渝教办职成函〔2012〕47号)精神,我委组织专家组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10〕12号)、《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2001〕55号)、《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渝教民办〔2008〕15号)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于2012年3月28—4月6日,对2009年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清查结果为基本合格和限期两年整改的9所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基础能力、规范管理、质量效益等方面开展了全面复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合格学校(3所)
重庆市医药经贸学校
重庆市北部新区职业学校
重庆煤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二、基本合格学校(5所)
重庆经济建设职业技术学校
重庆民族艺术学校
潼南县远荣中等职业学校
重庆市永川民进学校
重庆市渝北区竟成中学校
三、不合格学校(1所)
重庆市巴南区计算机专修学校
此次复查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学校,其学生可从2012年起享受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但学校须对照整改意见,于2012年6月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教委;同时,要对照整改方案,积极采取措施,一年之内完成整改,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市教委提出复核申报。
此次复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须从2012年起停止中职学历教育招生,但要保证现有学历教育学生完成学业,并做好善后工作。若要重新举办中职学历教育,须按中职学校设置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并通过设置审批。
各有关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加强对上述学校的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特别是师生思想工作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教育稳定大局,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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