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
2012年11月30日08:36 浏览次数:8480
第三章 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条 学 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重庆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自身优势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和申报要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的相关要求进行。专业名称要与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相一致。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应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国家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是教学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的依据,是规范教学行为、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具体要求如下:
1.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专业范围、知识结构、能力标准、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按周分配)、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实习实训教学计划表和有关教学计划的说明。
2.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国家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制定颁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或教学指导方案),在充分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实习(实训)教学计划表一般包括:实习(实训)教学目标(含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标准)、教学实习(实训)课题和实施要求、顶岗实习安排、时间分配等。
3.实施性教学计划要正确处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时比例。原则上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技能课程(包括各种实践性 教学环节)学时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中顶岗实习累计学时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学时比例作适 当调整。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中要设立选修课程,原则上其学时占总学时的比例不少于10%。
4.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教务部门会同专业部,于新生入学前3个月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由学校存档备查。
5.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的前提下,可对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环节等作适当调整,但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教 学大纲(课程标准)是组织课程教学、检查课程质量、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的依据。凡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性课程)都必须有相应的教学 大纲。教学大纲主要包括课程性质和任务、教学内容和要求、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训的时数分配、教学法建议及必备教学配置要求等。
德育、语文、数学、英语、体育与健康、计算机应用等公共基础课程采用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教学大纲。专业课采用国家或市教 育行政部门、行业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尚无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或在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已作较大改革的课程,可由学校组织编写教学大纲,经学 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 期授课计划是课程教学的具体计划,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编写。学期授课计划于新学期开学前形成,经教研组和专业部同意,教务处备 案后执行。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期授课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如确需调整的,须经教研组和专业部同意,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教 材选用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一般应选用国家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材目录中的教材。目录中无相应教材时,可选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其他教材,或按 教学大纲要求自编校本教材。选用教材须经教研组长、专业部和教务部门负责人同意。自编校本教材应由教务部门会同专业部统筹安排,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 准;学校使用自编校本教材应经市中职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应重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为学生提供择业、就业、创业咨询服务,并渗透到教学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 教师备课应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备方法、备过程,实训教学还应备设备工具及职场化教学环境,并根据学期授课计划认真撰写教案。
教案一般应包括首页、备课笔记和教学后记三个部分。首页应反映教学的基本要素,备课笔记应反映教学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过程,教学后记应反映教学得失与改进措施。任课教师在学期开课前必须备有两周以上的教案,平时也应有至少一周的提前量,不得沿用教学内容陈旧的教案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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